法治变革中国

作者:何兵

出版社:D920.0出版时间:2020-01-01

开本:16开

定价: ¥39.8

法治变革中国(何兵)-什么书值得看好书推荐

法治变革中国 版权:

ISBN:9787518202812
条形码:9787518202812 ; 978-7-5182-0281-2
装帧:简裝本
版次:1
册数:暂无
重量:暂无
印刷次数:1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法治变革中国 特点:

?★探索破解中国社会焦点问题的必然路径。司法公正、城市化问题、医疗改革、网络金融、环境危机……  
★法学家告诉我们如何在法治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改革,让我们看清影响中国未来发展关键问题的走向!  

? ★ explore the inevitable path to solve the focus problems of Chinese society. Judicial justice, urbanization, medical reform, network finance, environmental crisis
★ jurists tell us how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o that we can see the trend of key issues affecting China’s future development!   

法治变革中国 简介:

司法公正、城市化问题、医疗改革、网络金融、环境危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的众多焦点问题如何破解?法学家告诉我们如何在法治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改革,让我们看清影响中国未来发展关键问题的走向。

Judicial justice, urbanization, medical reform, network finance, environmental crisis… How to solve many focus problems in the stage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 in China? Jurists tell us how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o that we can see the trend of key issues affecting China’s future development.

法治变革中国 目录:

经济篇/ 001
002 /经济下行周期的金融风险
013 /分税制改革破冰?
——从“营改增”看税制改革
024 /从非法集资到互联网金融
——民间金融涌春潮?
035 /京津冀一体化
——中国城镇化新战略?
047 /中国的边疆治理
——历史与现实

发展篇/ 057
058 /我们到底要什么?
——发展中国家现代化之路反思
068 /会诊城市浮肿病
——如何控制城市规模?
078 /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公共服务平等化
086 /车轮上的中国
——资源、环境危机与汽车新政
096 /土地流转、确权与农地改革
109 /设政改特区,破政改难题
119 /从大部制改革看中国政府治理的转型

社会篇/ 131
132 /中国医药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142 /迷惘的青春
——转型时期的青少年犯罪与保护
151 /农民“被上楼”:中国特色的“村庄合并”?
162 /全民免费医疗
——中国医改的困境与出路
173 /从大都市到小城镇?
——中国城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篇/ 185
186 /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愿景
195 /回归司法理性
——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
206 /告官为什么这样难?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研判
219 /疯癫与文明
——中国精神病诊治的问题与对策
228 /生命不能承受之判
——死刑与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与对策
239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反腐
251 / 附录:2013 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法治变革中国 摘选: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我从两方面来讲:一是谈现状,二是谈青少年犯罪和少年保护的认识误区。转型时期,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反应快的是孩子。青春期的孩子的心理特点是敏感,对外界的反应是快的。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犯罪率飙升。在青少年犯罪中,引人注目的是暴力犯罪。我举个例子,几个中学生为了筹钱上网,把一个出租车司机绑在车里,堵上嘴,然后找个地方就把人给埋了。如此残忍,难以相信是几个中学生所为。他们到底是生性残忍,还是受文化的影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这种暴力事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孩子的暴力心理和冷血无情。现在,少年犯罪中的“物欲性”动机很强。以前少年犯罪无非是一种游戏,“少年犯罪无预谋”是国际公认的,这种游戏性的行为方式是没有物欲性的。青少年犯罪是戏谑型的——仅仅是因为觉得好玩,比如青少年拿刀上街扎人的原因是“刚磨了一把刀,想试试快不快”。对于这种动机,成年人无法接受,但对于孩子来说,他的人生正如他的犯罪一样,游戏性在其中是特别重要的。当我们进入商品化社会后,孩子们的物欲动机在不断强化。当然,除了“暴力”“物欲”因素之外,还有“性”的因素。虽然“性”的因素在少年犯罪中并不是很突出,但少管所有很多少年强奸犯。比如一个男孩跟一个女孩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已经一年多。突然有一天,男孩和朋友们喝了酒,一起轮奸了女孩。女孩回家后,觉得自己吃亏,就告了他们。于是,他们全成了强奸犯。在司法制度上,我们没有一套独立的、区别于成人的少年司法制度,所以我们无法用一种独特的视角去观察。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就叫作“青少年犯罪”;在国外,青少年犯罪有专门的词。虽然同是犯罪,但青少年犯罪和成人犯罪的罪名是不一样的。关于嫖宿幼女罪,我不知道是哪位立法专家定了这样一个罪名。“嫖宿”该如何定义?是不是给钱了,就合法了?我不清楚为什么要取这样一个罪名。“嫖幼”其实就是“奸幼”。我去澳大利亚时,一个澳大利亚的“中国通”法官告诉我,澳大利亚有些男人非常坏,他们到中国去猥亵男孩,因为中国的强奸罪针对的是女性被害人,猥亵男孩不会被定罪。所以,他建议我回来赶紧跟立法者呼吁一下。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比起其他国家,中国人在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着严重的混乱。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应试教育就是去势教育》。有人说,中国有能力的文化是太监文化。应试教育去掉了孩子的天性,甚至把男、女生性别上的美感也去掉了。比如,中学生一律必须穿校服,目的就是免得他们产生性别吸引。中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定位就是把青少年作为打压的对象。1979年的方针认为,我们这个社会就不应该存在青少年犯罪,以为通过治理、严打,就可以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消灭,但现在可以看到,青少年犯罪是社会中的常态。文明所需的土壤和犯罪所需的土壤是一致的,比如,土壤中存在的要素——开放、变动、改革、转型、人财物的大流动、个性的解放、个性的张扬。所以,是否应该用一种客观、理性的方式看待青少年犯罪?现在动不动就提出“法盲犯罪”的概念,说青少年不懂法律,要进行知识性、机械性的普法,用知识竞赛的方式普法,非常不妥。普法教育应该是法治的教育、规范的教育,是底线价值的教育,但我们的社会对此有一种误认。《北京青年报》上曾经赫然出现了一个大标题:未成年人被赋予了4项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具有权利,需要赋予吗?参与权,孩子能参与什么?有多少孩子能参与校规的制定?《儿童权利公约》的明文规定有50多条,包括言论自由等。我在全国人大上提出,为什么不能有儿童利益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人大把优先原则采纳了,利益大化原则没有采纳。副委员长说,中国国情满足不了孩子这么多权利。也就是说,给孩子的4项权利也是空的,谁也不知道那4项权利是什么。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对于儿童权利的基本看法。中国有三个群体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权益”二字,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权益”二字。对此,可能立法者认为,他们不是独立的主体,因此他们没有权益,“权益”二字也就没写上。我想说的是,难道我们只需保护青少年的肉体,像动物一样把他们养大,其他方面就不需要保护吗?由此可见青少年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有11条,其中有附条件不起诉、前科消灭制度、减少羁押等。我曾跟高院的有关人士提到,少年司法跟成人司法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不仅在“性质”“量”上有区别,在“从轻”和“减轻”上也有区别。在这11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什么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条款,为什么连一条都没有勇气写进去?目前,从专家的层面来看,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也是非常混乱的。比如少年司法专家姚建龙在他的书中提到“双保护原则”,即社会和儿童权利双保护。提“双保护原则”是可以的,问题是:两者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如何去保护儿童权利?当儿童权利跟成人社会发生冲突时,成人社会必须为它做出牺牲。我们愿意为此做出牺牲吗?中国有一个“恤幼”的传统,前人决定社会的价值走向。在少年司法研究层次的高层,包括立法专家在研究少年司法时,一定要有原则,没有原则,我们在具体的实务中就很难操作。比如,一个女孩为了得到一包化妆品,帮别人带摇头丸,结果被抓,判了15年。从这件事上来看,女孩纯粹是虚荣心作怪,为了一包化妆品,被判15年。警察说这已经是“从轻”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该是“保护”,而不是“惩罚”。有人说,把他关进监狱是保护性惩罚。试想把一个孩子关进监狱,是对社会的保护,还是对孩子的保护?哪个优先?对于主观恶性、危险性大的孩子,必须把他关起来,关起来对他好,对社会也好。这才叫儿童利益优先。《刑诉法》中的表述基本上是为成人社会着想,孩子是其次。记得在一次研讨会上,我问很多人:儿童利益优先怎么解释?他们说,就是在保护社会的前提下保护儿童。说完后觉得不妥,怎么解释都不通。其实,这一条是比较难理解的。现实中公检法对于孩子的取保候审,包括缓刑、假释,往往参考成人司法,低于职务犯罪的标准,就叫保护了。这完全是成人司法。我曾就青少年保护问题问过很多青少年犯,有“资深”的、在少管所里待了很多年的少年犯。他们说,这哪是什么少年保护,分明判的跟成年人一样,除了不判死刑,其他完全是按成人标准。理念是对实操的指导,实操是理念的实现。中国少年法庭圆桌审判,看起来很好,其实后还不是一个孤零零的未成年人对抗强大的社会机器?大家看美国的庭审,律师始终跟孩子在一起,他知道孩子会吓得发抖,他要在旁边做孩子的支撑。这一点我们不如人家。当我们大谈什么保护青少年权益时,从根本理念上想通、想明白没有?新《刑诉法》把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拘禁、审前羁押、拘留写进去了。国外有一个原则,就是把拘禁(包括拘留和逮捕)当作一个迫不得已的手段,所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会注意这个原则。少年司法中应该遵循“重重轻轻”原则,所谓“重”是指犯罪主观恶性重、危险性重。少年司法不是以结果判刑,而是以原因,我们的社会调查制度也强调原因,而不是结果。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刑事政策,叫“三击不中出局”——孩子犯罪三次后,才对他有一个严厉处罚,给孩子一个机会。后,我想谈一下对少年权利的理解。每次谈到这些话题时,总有人说我是老愤青,其实我不是。愤青应该是比较天真、仅有一腔热血的,比如《皇帝的新衣》中的那个小男孩,现实社会中这样的愤青太少了。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即怎样看待法律。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照。可以想象,如果法律没有灵魂,那么这个社会就丧失了童心和天真,而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童真的。后,我希望全社会都能对青少年的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也希望大家在这方面有更多的体会。刘国恩(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我认为大家应该比较客观、冷静地思考一下医疗卫生这个行业特殊的属性。和其他行业相比,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具有出现事故和争议高度可能性的行业。为什么?在社会上,三种情况下汽车才响起警报:一种是警车与匪徒斗争,一种是消防车跟火灾斗争,一种是救护车在抢救生命。除此以外,系统性响着警报器的汽车就不应该在大街上出现,每个国家都是如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响着警报器的汽车,都是在处理事故。警车出现时,是非对错非常明确,我们知道是警察去追匪徒,我们应该义无反顾、无条件地站在警察这边,判断不可能有误。火灾,消防队员去救火,要么把大火扑灭,把人救出来,要么没有扑灭大火,自己还牺牲了,是非对错也非常明确,也没有争议。只有救护车警报器响时会有争议。救护车把病人送到医院里,医生对病人进行救治,结果要么是治好,要么是没有成功救治病人,进而出现事故,并且在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医生对错与否,不是非常明确。还有一点,医生在救治病人时,面对的群体和其他社会性服务面对的群体有一个特别大的不同:我们面对的人群,基本上都是正常的或者具有正常功能的人群;而医生面对的人群,要么是身体上有障碍,要么是心理上有障碍,都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人群。当一个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时,思维逻辑、沟通就有障碍。所以,我们要认识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属性。病人到医院去以后,出现失控、失态的情形,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疾病很严重,导致经济上的负担非常重,不堪重负,没有办法支撑生活;一种是疾病非常严重,虽然有钱,但病治不好,也可能失去控制。在制度设计上,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到对减轻老百姓经济负担的相关措施安排,即医疗服务埋单问题:中国是否要推行或者应该推行全民的免费医疗?关于“免费医疗”,我想给大家做一个解释。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我可以告诉大家:没有免费医疗。世界上找不到哪个地方有免费医疗。为什么?因为医疗必须耗资源,资源必须有人来埋单,只是埋单资源的来源不一样、地点不一样而已,而非免费。全世界有两大类医疗保障制度:一类是国家医疗体系,比如英国。英国是基于税收的医疗服务体系,在生病之前,所有人都纳税了,之后生病,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拨款下来,把款拨到医疗卫生行业,通过国有医院让老百姓享受这个服务。这是否是免费?不是,只是在就诊时不用再交钱,因为这个钱在以前已经交过了。再退一步讲,在大多数实行国家医疗的地方,看病也有很多限制,包括自费比例、上限、各种药品目录等。超过这些限制的部分,需要民众自己负担。另外一大类医疗保障体系,是基于付费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这种体系不是从基本的税收拿钱,而是靠公共财政补助,以及个人在每年的某个时期缴纳保费,参加医疗保险。有了保险,去看病时,保险出大头,自己交小头。我们叫基于免费的全民医疗保险,这个钱是雇主、国家出的。在享受这个服务时,也有一定的约束,要么有自费部分,要么有自付部分。这两种模式都不是免费的,只是出资形式不同:一种是国家通过一般税收,把钱直接投在公立医院,接受服务不用再交钱而已;另外一种是让百姓在每年的某个时期缴纳一定的费用参保,从而通过保险减少自己的负担。中国目前采取的是后者——公共财政补助和个人多方参与缴费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这个制度现在运行得较好,中国已经有超过90%的百姓被三大医疗保险体系覆盖了。三大医疗保险体系,其中之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和所在单位的雇主共同缴纳保费。另外,很多人群没有正式的固定工作,如农民、自由职业者等。对此,国家安排了两大制度:一是对农民提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没有雇主,所以雇主缴纳的部分是由公共财政帮助缴纳的。“十二五”医改规划想加大缴费的力度,从而提高保障的力度。二是为城镇居民建立了医疗保险,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十二五”规划里谈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家、政府这只手,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建设。只有基层医疗服务的条件大大改善,人员队伍大大充实,老百姓才可能逐渐恢复或者建立起在社区看病的信心。如果容许医生多点执业,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一批由他们引导的社区临床诊所,而这些临床诊所会在很大程度上把病情较轻的病人留在社区,只有病情严重的病人才送到诸如301、协和等大医院去救治。这样,大医院的资源和条件就可以翻倍提供给每一个重症病人。这是“十二五”规划关于如何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一个重点,这个重点是“十二五”规划里涉及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我个人认为,有效地推进医生多点执业应该成为未来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如果没有270万名的医生多点执业,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我们上哪儿去找医生?所以,我认为再怎么强调容许医生多点执业都不过分。以专家的名义建立临床团队,会使医学院学生的流失减少。我去协和做过一次演讲,我问在场的学生:有多少人毕业了要从医?要从医的现在举手。当时场上有100多个学生,举手的人不到三分之一。我问其中一个未举手的学生为什么不举手,他说我从协和毕业,如果想学到很好的医术,得到很好的平台,就要去大医院工作,而这些医院目前都是受编制管制的,要进这些医院非常难。我说可以去社区,他说我为什么去社区,社区条件那么差,我跟谁学?而且病人都不到社区看病,尤其是重症病人不来。医生的经济条件很差,社会地位低,与其这样,还不如去卖药。所以,很多应届毕业生包括医生都去卖药了。如何留住他们?,让公立医院开更多的口子,取消所有医疗领域里的编制;第二,提高社区医院医生的待遇,建立社区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双向流动机制。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我想谈谈从民间金融到互联网金融。,新一轮互联网金融的爆发,是因为民间金融已经积蓄了很高的势能,民间资金的“堰塞湖”已经积得很高,民间募资需求非常强烈,互联网工具一对接,就形成了很大的爆发力。第二,互联网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价值追求。在中国,人们把互联网提升为“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思维”等,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民主、自由、平等等美好的价值追求。而在美国、欧洲,互联网仅是一种工具。第三,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的,它不同于美国、欧洲的互联网金融(以金融机构为主体而延伸)。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只要用户多,不挣钱也行。民间金融为什么会爆发?因为中国企业融资难,中国民众投资难,两难。中国的中小企业目前有三难: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其一,融资难是当前民间金融的大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老百姓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民间融资自然就难了。其二,融资贵。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前,信息不透明,为了防止资金断裂,很多企业会以高年化利率去融资。其三,融资险。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严重的可以判死刑,我非常赞成废除死刑,以解决融资险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必须划清界限。打着P2P(网络借贷)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平台,不是P2P平台,而是集资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的平台。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P2P、众筹并不是天然就和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的,而是人为的事情。对于这些,我们要做的恰恰是呵护和宽容,给它们一个创新的空间。应该慢一点,给一个观察期,3到5年后,等产品定型,再进行行业自律、监控,逐渐从法律上来规范和完善。所以,从民间金融到互联网金融,正是因为有监管的漏洞,才有创新的空间。

法治变革中国 作者: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先后从事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课程的教学,主要作品有《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行政法案例研习》(主编)等教材、专著类7部,《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永不松懈》《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等论文类70余篇。

He Bing, vice president, professor and doctoral supervisor of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ice president of Case Law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He has successively engaged in the teaching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state compensation law and other courses. His main works include 7 teaching materials and monographs, such as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the law around us, dispute resolution in modern society, cas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ditor in chief), There are more than 70 papers such as the structure and De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 a case analysis, never relax, people’s jurors: my experience and perception.

*书籍信息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请支持正版!!!